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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駁回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之上訴
- 2025/8/27 上午 12:00:00
- 2404
- 漢唐
- 臺灣高等法院宣判駁回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之上訴
- 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 上訴人: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上訴人:本公司、本公司董事、前董事、前監察人及經理人 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達股 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12年度金上字第1號 4.事實發生日:114/08/27 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(下稱投保中心)於民國103年元月27日以本公司 民國98年第3季至100年之財報不實為由,代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,請求本公司及 現任董事、前董事、前監察人等共同賠償投資人損害新台幣2億4,385萬846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羿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案經一審法院 判決投保中心之訴駁回。投保中心上訴二審,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投保中心上訴駁回。 6.處理過程: 本公司於二審委請律師處理答辯相關事宜,法院經審理後,於今日宣判投保中心之 上訴駁回,第二審上訴費用由投保中心負擔。 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,不受該項判決影響。 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 9.其他應敘明事項(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,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): 無。